据了解,《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实施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551元/月/人提高到780元/月/人;孤儿养育费由并600元/月/人提高到780元/月/人。《办法》进一步对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进行了再核查,重新认定对象,对重新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审批,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一户一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应救则救,应养尽养。
近年来,我市特困人口救助供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以来,全市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基金1.2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20所,新增床位两千余张,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47%较2010年提高39个百分点,位列全省前列。全市特困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百分之百,位居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