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富顺县人民法院,
就李某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
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件事情的起因还得从3月18号说起。
3月18日至20日凌晨,
李某某在黄桷树贵妇人停车场、通江广场、阳光幼儿园等地,
使用螺丝刀以撬烂小汽车车窗的方式盗窃汽车车内现金及物品。

李某某共实施盗窃17次,
除其中三次未盗窃财物外,
累计盗窃现金300余元、手机3部(价值1455元),
各被害人因车窗玻璃被砸的损失经鉴定为5536元,
被害人实际总支付了维修费747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元,
对被告人未足额赔付的部分,
各被害人表示自愿放弃。

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法院遂作出判决。
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希望广大市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在车内留贵重物品,
不让窃贼有机可乘。
也希望广大市民勿以恶小而为之,
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
长按下图识别下图二维码,
下载“富顺眼”移动客户端,更多资讯一手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