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通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同时通告中也指出: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针对本次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事件,我市响应及时,已于7月15日下午起暂停使用并就地封存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针对目前群众关心的过去已接种过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是否安全有效的问题,目前根据我国疫苗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企业上市销售的疫苗,均需报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批签发,批签发过程中要对所有批次疫苗安全性进行检验,对一定比例批次疫苗有效性进行检验。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已于7月22日通报中说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上市销售使用疫苗均经过法定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

对于已接种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但尚未完成全程免疫的群众,按照《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以及《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规范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毛群安局长针对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事件的回应,可选择同样采用“五针法”的其他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我市各接种门诊已启用相关替代狂苗开展后续针次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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