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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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10:25:49
富顺县广播电视台
富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自贡市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自府办发[2013]32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修订)》(富府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成自泸高速公路引道,南至创业大道和沱江,西至釜溪河,北至S346和共和路。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塑料、橡胶、皮革等制品)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晨光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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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13-5650923 13890069520 15983188292
富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自贡市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自府办发[2013]32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修订)》(富府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成自泸高速公路引道,南至创业大道和沱江,西至釜溪河,北至S346和共和路。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塑料、橡胶、皮革等制品)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晨光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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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燃区范围:东至成自泸高速公路引道,南至创业大道和沱江,西至釜溪河,北至S346和共和路。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塑料、橡胶、皮革等制品)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晨光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工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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