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30问,附举报电话
2019-03-26 15:59:11
  • 1.习近平总书记什么时候提出“扫黑除恶”?

    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间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

    4.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实施步骤)是什么?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的斗争任务是什么?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三个事关”: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坚持”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3.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1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5.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7.遵义市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十三类打击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已宗族关系为纽带,称霸一方,胡作非为,多次殴打村组干部和群众的黑恶势力;

    (3)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或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村官”;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以暴力控制市场,垄断经营,强揽土方、拆迁、修路、沙石等工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8)在煤矿、沙石、矿山等资源生产领域和重点工作建设项目,暴力抢占、强迫买卖、非法开采和收取“保护费”等控制市场的黑恶势力;

    (9)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0)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1)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3)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21.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2.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界定的“恶势力”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

    23.“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2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25.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保护伞”“包庇”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然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6.“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27.“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28.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29.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0.“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通告是什么?

    2018年2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公布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址: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举报电话:010—12389。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方式

    ●赤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51—22822923;电子邮箱:304410128@qq.com
    ●赤水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851—22864903

    ●赤水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851—22888943

       ●赤水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851-2288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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